独资企业清算时,清算组成员一般不包括董事会成员,但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及类似决策机构成员参与。
独资企业清算组的基本构成
独资企业(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)的清算组通常由投资人自行组成,或由投资人指定的人员组成。由于独资企业不设立董事会等集体决策机构,其清算组不会包含传统意义上的董事会成员。
特殊情形下的参与
国有独资企业:若设有类似董事会的决策机构(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代表组成的决策机构),在清算时,该机构成员可能参与清算工作,但并非法定清算组成员。
法院指定清算:在存在争议或复杂情况下,法院可能指定专业的清算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清算,此时清算组成员可能包括注册会计师、律师等专业人员,而非董事会成员。
法律依据与操作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第二十七条,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,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。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时,清算组可以从公司股东(即国家)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中产生,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。但这些规定并不等同于将董事会成员纳入清算组。